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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之提升裝置

發布時間:2012-10-23 瀏覽量:254

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四百一十六條 除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絞車外,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及導向輪(包括天輪),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無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70。

(二)井上提升裝置的滾筒和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8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

(三)井下提升絞車和鑿井提升絞車的滾筒、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山絞車的滾筒和導向輪,不得小于50。

(五)在以上提升裝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鋼絲繩,應將各相應的比值增加20%。

(六)懸掛水泵、吊盤、管子用的滾筒和天輪,鑿井時運輸物料的絞車滾筒和天輪,傾斜井巷提升絞車的游動輪,矸石山絞車的壓繩輪以及無極繩運輸的導向滾等,不得小于20。

第四百一十七條 立井的天輪、主動摩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滾筒上繞繩部分的***小直徑與鋼絲繩中***粗鋼絲的直徑之比值,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900。

(三)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和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300。

第四百一十八條 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的***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單層纏繞時,內偏角應保證不咬繩。

第四百一十九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嚴禁超過下列規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升降物料的,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2層。

(二)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升降物料的,3層。

(三)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

(四)現有生產礦井在用的絞車,如果在滾筒上裝設過渡繩楔,滾筒強度滿足要求且滾筒邊緣高度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二十條規定,可按本條***款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的層數增加1層。

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專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橋上提升等)以及鑿井時期專為升降物料的,準許多層纏繞。

第四百二十條 滾筒上纏繞2層或2層以上鋼絲繩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滾筒邊緣高出***外1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二)滾筒上必須設有帶繩槽的襯墊。

(三)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于繩圈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并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

對現有不帶繩槽襯墊的在用絞車,只要在滾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1層鋼絲繩作底繩,可繼續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條 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二)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三)滾筒上應經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第四百二十二條 通過天輪的鋼絲繩必須低于天輪的邊緣,其高差:提升用天輪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懸吊用天輪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倍。天輪的各段襯墊磨損達到1根鋼絲繩直徑的深度時,或沿側面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1/2時,必須更換。

第四百二十三條 摩擦提升裝置的繩槽襯墊磨損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繩槽磨損深度不得超過70mm,任一根提升鋼絲繩的張力與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同時更換全部鋼絲繩。

第四百二十四條 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m/s2,其***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且***大不得超過12m/s。

式中 v--***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員時的***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1/2;無罐道時,不得超過1m/s。

第四百二十五條 立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

式中 v--***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時的***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用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2/3;無罐道時,不得超過2m/s。

第四百二十六條 斜井提升容器的***大速度和***大加、減速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m/s,并不得超過人車設計的***大允許速度。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5m/s2。

(二)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7m/s;當鋪設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鋼軌時,速度不得超過9m/s。

第四百二十七條 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出車平臺)0.5m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制動作用。

(二)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三)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四)限速裝置: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絞車必須裝設限速裝置,以保證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如果限速裝置為凸輪板,其在1個提升行程內的旋轉角度應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指示器失效時,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六)閘間隙保護裝置:當閘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自動報警或自動斷電。

(七)松繩保護裝置:纏繞式提升絞車必須設置松繩保護裝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報警回路,在鋼絲繩松弛時能自動斷電并報警?;诽嵘龝r,松繩保護裝置動作后,嚴禁受煤倉放煤。

(八)滿倉保護裝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倉倉滿時能報警和自動斷電。

(九)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位置時,能示警并開始減速。

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

立井、斜井纏繞式提升絞車應加設定車裝置。

第四百二十八條 提升絞車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與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制動作用。

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1套閘瓦制動時,操縱和控制機構必須分開。雙滾筒提升絞車的2套閘瓦的傳動裝置必須分開。

對具有2套閘瓦只有1套傳動裝置的雙滾筒絞車,應改為每個滾筒各自有其控制機構的彈簧閘。

提升絞車除設有機械制動閘外,還應設有電氣制動裝置。

嚴禁司機離開工作崗位、擅自調整制動閘。

第四百二十九條 保險閘必須采用配重式或彈簧式的制動裝置,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必須能自動抱閘,并同時自動切斷提升裝置電源。

常用閘必須采用可調節的機械制動裝置。

對現用的使用手動式常用閘的絞車,如設有可靠的保險閘時,可繼續使用。

用于輔助物料運輸的滾筒直徑在0.8m及其以下的絞車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鑿井用穩車,可用手動閘。

第四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

第四百三十一條 保險閘或保險閘***級由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接觸到閘輪上的空動時間:壓縮空氣驅動閘瓦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5s,儲能液壓驅動閘瓦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6s,盤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3s。對斜井提升,為保證上提緊急制動不發生松繩而必須延時制動時,上提空動時間不受此限。盤式制動閘的閘瓦與制動盤之間的間隙應不大于2mm。保險閘施閘時,杠桿和閘瓦不得發生顯著的彈性擺動。

第四百三十二條 提升絞車的常用閘和保險閘制動時,所產生的力矩與實際提升***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對質量模數較小的絞車,上提重載保險閘的制動減速度超過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三條所規定的限值時,可將保險閘的K值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2。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用的絞車K值不得小于2。

在調整雙滾筒絞車滾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制動裝置在各滾筒閘輪上所發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該滾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與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制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系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力矩應分別計算。

第四百三十三條 立井和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絞車的保險閘發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必須符合表9的要求。

全部機械的減速度規定值

* Ac = g(sinθ fcosθ)

式中  Ac—自然減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傾角,(°);

f—繩端載荷的運行阻力系數,一般取0.0100.015。

對摩擦輪式提升絞車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制動,除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一條和第四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以下防滑要求:

(一)各種載荷(滿載或空載)和各種提升狀態(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險閘所能產生的制動減速度的計算值,不能超過滑動極限。鋼絲繩與摩擦輪間摩擦系數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須計入。

(二)在各種載荷及提升狀態下,保險閘發生作用時,鋼絲繩都不出現滑動。

嚴禁用常用閘進行緊急制動。

計算或驗算,以本條第二款第(一)項為準;在用設備,以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為準。

第四百三十四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配有正、副司機,在交***升降人員的時間內,必須正司機操作,副司機監護。

每班升降人員前,應先開1次空車,檢查絞車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不受此限。

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四百三十五條 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運行后的設備,必須每年進行1次檢查,每3年進行1次測試,認定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檢查驗收和測試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規程第四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各保險裝置。

(二)天輪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

(三)電氣、機械傳動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情況。

(四)各種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狀況和精密程度。

(五)檢查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各部間隙及連接、固定情況,并驗算其制動力矩和防滑條件。

(六)測試保險閘空動時間和制動減速度。對于摩擦輪式絞車,要檢驗在制動過程中鋼絲繩是否打滑。

(七)測試盤形閘的貼閘壓力。

(八)井架的變形、損壞、銹蝕和震動情況。

(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況。

檢查和測試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針對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進措施,并限期解決。

第四百三十六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具備下列資料,并妥善保管:

(一)絞車說明書。

(二)絞車總裝配圖。

(三)制動裝置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

(四)電氣系統圖。

(五)提升裝置(絞車、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

(六)鋼絲繩的檢驗和更換記錄簿。

(七)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

(八)事故記錄簿。

(九)崗位責任制和設備完好標準。

(十)司機交***記錄簿。

(十一)操作規程。

制動系統圖、電氣系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征和崗位責任制等必須懸掛在絞車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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